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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污染治理无效因素 环境保护税拔锚在即

2017-04-02 12:48:28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税的征收,对充分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良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克服污染治理无效因素 环境保护税拔锚在即

克服污染治理无效因素 环境保护税拔锚在即  污染围城、生态环境退化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最大挑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主要瓶颈,如何遏制各种污染排放的增长势头,如何改良生态环境质量是当前各项环保体制改革和政策工具的重中之重。作为环境经济规制最为基础的政策手段,环境税的征收可以说是顺应天时、地利、人和。
  多年来,排污费制度对避免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2016年12月25日,依照党中央关于“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10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05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第6101号主席令签署,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1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2015年3月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后制定的第1部单行税法,显示了政府希望更多应用对接市场机制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让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死亡”的同时,让清洁生产企业得到重生。这就是积极推动环境税改革的关键所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特邀高级研究员张连起表示,环境税实行以后,减排力度肯定会加大,这是毫无疑问的。设计方案的杠杆作用大、履行力大。特别是大多数企业都有环保装备,原来由于电费比较高,就不开减排装备,但实行环境税以后,如果不开装备,税比较高,它就会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对排放有抑制和下降作用。
  从企业角度看,缴纳税额越高,意味着污染排放本钱越高。“生产效力低、污染排放多的企业将缴纳更多环境税;但生产效力高、污染排放少的企业可从中取得好处。”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说,环境税实则是在对不同企业进行“甄别”,乃至是“分化”。“终究,环境税负差异造成价格差别或生产范围差异,好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了,坏企业被挤出市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认为,斟酌到主要的排放和污染,在今后修订进程中,应当寻求突破,对这些行业排放开征环境税。另外,设计更严格、有力度的环境税方案和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决不是互不相容的对峙关系。
  “即在不增加乃至下降宏观税负的同时,以更高水平的结构化税收调理机制,来增进实体经济优化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实现可延续发展目标。”贾康说。
  另外,就政府与市场的经济关系而言,在环境保护进程中,仍有重计划(政府)而轻市场(企业)的偏向,环境保护税属于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手段,它与排污权交易构成两大市场鼓励型的环境经济规制手段,有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经济关系,让市场进1步发挥其改良资源配置效力的作用,紧缩和改变政府干预方式,尊重市场和政府职能各自的边界和规律,最大程度上克服环境治理中的无效因素。
  最后,环境税将推过税收方式进1步规范行业的发展,首先利好便是监测企业,污染点的监测成为刚需,加上垂直管理下的权利上收,利好龙头企业,推荐聚光科技、盈峰环境等;其次,工业企业的污染市场将进1步打开,推荐天壕环境、中电环保、清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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