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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不立法,麻烦大了

2017-04-02 21:00:42

  两会视察

  记者 张盖伦

  就在全国人大会议开幕前两天,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代表还在北京做了1场肺移植手术。

  供体来自1位湖南浏阳的脑死亡病人,而等着器官救命的,是1位已在重症监护室住了3个月的肺纤维化患者。肺源从湖南送到北京,来北京参加两会的陈静瑜,完成了这场生命接力的最后1步。

  “2016年我国完成器官捐献4080例。其中有30%是脑死亡,40%是脑心双死亡。”去年两会,陈静瑜就建议过为脑死亡立法,但相干部门答复说“没有大众基础”。这次,陈静瑜再提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他认为,脑死亡立法的阻力已不在大众基础,而在于司法部门法律的滞后。

  “脑死亡等于死亡已经是世界基本共鸣。经过量年实践,目前已为国内医学界认可并用于临床。”陈静瑜强调,科学界定1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医学与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大意义。

  脑死亡立法能为人性目的的器官移植提供法律规范。脑死亡者仍有残余心跳,各脏器的血液供应可以保持,所以在及时实施人工呼吸和给氧的条件下,各脏器组织不会像心死者那样产生缺血、缺氧的情况。作为供体,这些脏器组织有较强的活力,为移植成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先决条件。

  虽然我国已有多例脑死亡器官移植案例,但是“没有脑死亡立法,我们医生也是战战兢兢”。陈静瑜告知科技日报记者,对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生来讲,没有明文法律保障,意味着医患纠纷随时会出现。

  而脑死亡立法,也不但关乎器官移植。

  陈静瑜说,我国《刑法》许多条款都触及死亡与重伤的问题,《民法》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诞生、终究死亡。“死亡的界限标准不统1,肯定死亡的时间不1致,可引发遗言纠纷、保险索赔纠纷、职工抚恤金和器官移植纠纷、‘不公道’死亡的认定等法律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法律上的继承问题,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与被抚养、供养与被供养和夫妻关系是不是能够自动消除等问题。”他解释。

  由于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认,若家属不认为脑死亡者已故,也不能撤下医治措施。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既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一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元。我们把大量资源用于100%不可救活者,这同我们要到达的卫生改革目标不相称。”陈静瑜表示。 (科技日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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